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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配备船员人数不够罚罚罚

发布时间:2024/11/7 12: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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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对船舶安全配员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但是,在实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中,船员配备不足的现象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这也是海事部门日常监管的重点之一。

Q1

船舶应当如何配备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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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在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需要持有对应要求的特殊培训合格证明。

船舶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配员规则附录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和数量,并应充分注意到船员的值班和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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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停泊期间,均应配备足够的掌握相应安全知识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对船舶及设备进行安全操纵的船员。

无论何时,总吨及以上(或者千瓦及以上)海船、总吨及以上(或者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船舶配员是保证船舶安全操作所必须的最低数额,船舶还可以增加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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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员证书的“特殊要求及条件”上明确表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一定时间需要增配船员的,应结合航程“增加”相应职务船员。

Q2

船舶配员不合格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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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无证:没有配备相应的船员(涉嫌所配船员数量低于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

有人无证:船员未持有相应等级的适任证书(涉嫌聘用不合格人员上船,相关人员担任船上职务的则涉嫌未持有有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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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无人:船员适任证书在船上但人不在船上(涉嫌所配船员数量低于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涉嫌持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

小证大用(涉嫌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

(1)持有较低等级、类别或职务适任证书从事高等级的职务;

(2)超出适任证书核定航线外水域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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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

(1)超越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船种外任职;

(2)冒用他人适任证书或伪造的船员职务证书;

(3)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适任证书。

Q3

配员不合规有哪些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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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疲劳驾驶。船舶配员不足容易导致船员休息时间不足、劳动量增大,比如原来两名船员的工作由一名船员负责,会导致船员工作量上升进而影响船员的正常休息,导致判断能力下降、反应迟钝和操作失误,从而危及水上交通安全。

对船舶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不足。保持船舶良好的适航状态,对船舶至关重要。船舶配员不足时,船员疲于应付正常的航行、作业值班,无法保证船舶的日常维护保养正常开展,容易产生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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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应急反应能力不足。船舶安全管理效果差会给船舶航行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发生紧急情况时,一旦配员不足,必然导致应急举措落实不到位、应急处置不及时,从而发生危险,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

影响船员及船公司社会信用。船东刻意选择减少配员方式降低营运成本,形成不正当竞争关系,既会扰乱正常的航运秩序,也会侵蚀社会关系中的诚信基础。因配员问题被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关对象将被纳入信用黄黑名单,实施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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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可能面临的海事监管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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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开航前整改到位

船舶滞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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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船员违法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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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引起船舶的附加审核

航道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船员朋友们要增强法治观念,知法守法,不要以身试法、因小失大,确保船员适任、船舶适航,共同营造安全畅通、和谐稳定的水上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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