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8月13日讯国家能源局近日下发通知,凡欲申报燃气轮机创新发展示范项目的项目业主,需由地方发改委(能源局)、有关中央企业结合燃气轮机相关项目建设要求并组织,联合燃气轮机研制单位共同申报示范项目。其中,中央企业项目涉及地方审批核准的须通过地方上报;无需衔接地方规划或地方审批核准的,可由中央企业集团申报。作为我国首批燃气轮机创新发展示范项目,通知规定,示范项目应是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项目,且具有典型代表性和可行性,确保所示范技术装备的创新性和技术先进性。通知明确,示范项目享受《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设备示范应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49号)有关支持政策;发电类示范项目按程序优先纳入国家电力建设规划,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原则上单机功率较大的重型燃气轮机示范项目均为调峰机组,单机功率较小的中小型燃机示范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发展分布式能源,并优先支持可热电解耦、承担天然气调节任务的项目。示范项目内容应围绕当前能源产业发展亟需的燃气调峰、分布式能源、天然气输送、海洋和非常规油气开发,兼顾航空发动机的能源改型应用,组织开展重型燃气轮机,分布式能源、天然气长输管线驱动、海洋平台、页岩气开发等用途的燃气轮机,以及燃气轮机运输服务技术的示范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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