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轮机 >> 轮机介绍 >> 北京三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十大典型破产案
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立足司法审判职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破产案件依法公平高效审理,助力市场主体救治和出清,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十大典型破产案例,其中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北京中电华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联绿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三大案例入选。
重大资产处置经债权人同意,有效保障债权人权利——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世新两公司)系母子公司,主要经营燃气轮机的生产、研发等业务。年11月,中航世新两公司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经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对两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两公司资产包括股权、厂房土地、车辆、机器设备、存货原材料、应收账款等。
在征求债权人意见基础上,管理人制定了包括资产处置内容的重整计划草案,明确除相应股权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外,其他资产需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置。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听取了管理人关于财产处置范围、拍卖价拟订、流拍问题等内容的汇报,就相关事项向管理人进行了询问,并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中的资产处置内容,继续细化处置方式,制作详细的拍卖方案。管理人于实施处分行为前十余日向法院报告相关情况,因财产处置方式符合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法院对管理人的处置方式予以认可。最终,除报废的两辆汽车外,其他资产均全部成功处置,其中资产最短处置用时15天,最终资产处置总价万余元,单体资产最高溢价率为%。
本案是由债权人会议决定重大财产处分,有效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典型案例。
债权人会议行使重大财产处分决定权是债权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体现,是保障债权人清偿利益、提升债权人参与度和获得感的重要途径,是监督管理人勤勉尽责、实现程序公正高效的有力措施。债务人重大财产处分涉及全体债权人清偿利益的实现方式及实现程度,影响破产程序进程,理应由债权人参与和决定,并由管理人执行债权人会议决议。
本案中,首先,管理人制作包含财产变价内容的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其次,管理人依照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进一步细化处置规则。最后,为避免出现管理人的处分行为缺乏监督的情况,法院要求管理人在实施处分前应向其报告,法院认真审查管理人的实际处分行为是否符合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以上程序,债权人在债务人财产处分上的决定权得以充分保障,企业资产处置取得最佳效果。
预重整及时指定管理人,保障债权人的推荐权——北京联绿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
因陷入经营困境和债务危机,北京联绿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绿集团)和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集团)共同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实质合并重整。在审查重整申请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债权人和债务人希望通过协商方式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诉求,在认真评估和识别两公司重整价值、重整可能性的基础上,决定对两公司适用预重整程序。
预重整中,债权人从管理人名册中选定了某律师事务所并向法院推荐其作为临时管理人。法院经审查后迅速指定该律师事务所为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自年10月9日入场,至年12月31日完成预重整,期间完成了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监督债务人经营管理及财产处置、通知债权人并接受债权申报及审查、制定保障职工权益的劳动管理制度、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等工作。
临时管理人履职得到了债权人认可,预重整债权人会议通过了“确定临时管理人为联绿集团、新奥集团转入重整程序后的管理人”的事宜安排。年2月3日,法院裁定受理联绿集团、新奥集团合并重整案,并直接指定临时管理人为重整管理人。由于前期预重整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该案审理时长仅3个月。目前,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联绿集团和新奥集团的产能逐步恢复。
本案是人民法院尊重债权人意见指定临时管理人,保障债权人对预重整管理人推荐权的典型案例。
在预重整程序中,法院尊重债权人意志和需求,赋予债权人对选任管理人的推荐权,能够有效简化指定管理人的程序环节,增强债权人对临时管理人的履职监督。由债权人推荐临时管理人,还有利于提升债权人对重整程序的参与度,降低重整成本,提升重整成功率。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根据预重整债权人会议结果,直接指定临时管理人为重整管理人,实现了预重整和重整程序的良好衔接。
本案中,法院根据债权人意见迅速指定临时管理人,快速完成管理人从临时向正式的转化,同时全程监督管理人依法行权、规范履职。这是充分尊重债权人意愿,给予各方主体商业决策空间,有力保障各方权益的有益探索。
适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新机制,权益未受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不参与表决——北京中电华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北京中电华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华通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债权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重整。为充分识别中电华通公司是否具有重整原因、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法院对中电华通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经过预重整程序后,法院于年8月3日裁定受理中电华通公司重整案。
重整期间,根据预重整方案,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草案规定,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将获得一次性全额现金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通过债转股的方式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人可选择按照25%的比例进行现金清偿或者通过债转股的方式进行全额清偿。同时,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作全额调整,该公司%股权全部让渡用于引入战略投资人。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因重整计划草案对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全额现金清偿,故前述债权人不参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等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并获得通过。年12月28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本案是适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新机制,权益未受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不参与表决的典型案例。
重整中,权益未受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不参加表决,将有利于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管理人和债务人明确谈判对象和谈判重点,同时也防止权益未受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滥用表决权、阻碍重整计划制定和通过,进而提升重整成功率。
本案中,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机制进行了调整,将权益未受影响的职工债权人和税款债权人不纳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仅将权益因受重整计划草案调整或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纳入表决程序,从而促进表决程序的高效性与结果的合理性,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有效提升程序效率。
一同发布的还有以下七篇典型案例。这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体现了我国破产制度在以下四个方面的效能:
一是促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注重维持企业持续经营能力。
二是充分保障债权人在重大财产处分中的决策权,提升债权人的程序参与度。
三是充分尊重债权人意见,保障债权人对管理人的推荐权和更换权。
四是适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新机制,权益未受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不参与表决。
营运资产整体出售,最大程度实现营业继续——重庆市华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
重庆市华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注册资本万元,拥有职工人,为重庆市大足区的重要天然气供应企业。华源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依法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年11月28日,法院裁定受理华源公司重整案。
本次重整采用出售式重整。根据重整计划草案,华源公司以其与天然气业务相关的全部营运资产及其他优质资产设立新公司,剩余资产仍归华源公司所有。重整投资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公司)出资收购该新公司全部股权,并全盘接收现有职工及天然气业务。胜利公司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6.亿元,专项用于清偿华源公司破产债权。
年9月27日,华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年11月20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中,新设公司重庆胜邦燃气有限公司经营持续向好,已累计实现利润约1.8亿元。
本案是利用出售式重整方式维护企业整体营运价值,拯救危困企业,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重整的实质是拯救债务人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出售式重整将债务人具有活力的营运资产一并转让给他人,使营运资产在新的企业中存续并发展,而以转让所得清偿债权人,属于重整的重要形式。此种情况下,债务人企业具有价值的营运资产将通过整体出售的方式予以保留,避免了被不当分割出售。
本案中,投资人愿意承接华源公司优质资产,但其考虑到对外应收债权的不确定性,不愿接受该类债权。据此,法院积极实践出售式重整,剥离具有整体营运价值的资产设立新公司。战略投资人支付股权转让款后取得新公司股权,该股权转让款用于清偿债务人债务。这既确保了债务人资产营运价值最大化,又有效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
企业资产组合出售,提高资产整体价值——杰克沃克(上海)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年1月14日,经杰克沃克(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克沃克公司)申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
杰克沃克公司的资产主要为库存商品、商标及网络店铺经营权。其中,库存商品多为滞销服装,若不及时变现,将面临霉变损坏风险,价值贬损严重,而且还会持续增加仓储费。清算中,管理人发现意向购买方的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deyishus.com/lkyy/13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