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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任证书(适用于船长及高级船员,印刷号H)
注:小型海船驾驶员(本港、摩托艇)印刷号也为H
适任证书(适用于普通船员,印刷号I)
适任证书(适用于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适任证书,印刷号S)
培训合格证(适用于所有船员,印刷号J)
船员服务簿和违法记分页
健康证明(适用于所有船员,印刷号N)
船员证书现场检查要点:
(系统核对信息)
缺陷处理原则:
船员适任证书:
1.无船员职务证书、所持的船员职务证书过期,持转让、买卖或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以及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以及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等,擅自上船服务的,应作为滞留缺陷,并且依据《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进行立案调查。
2.招用未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应作为滞留缺陷,并且依据《船员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立案调查。
3.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职务证书,应在开航前纠正,并且依据《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进行立案调查。
船员培训合格证:
1.船员未持有有效培训合格证在船舶上服务的,应作为滞留缺陷,并且依据《船员条例》第六十条和《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进行立案调查。
2.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培训合格证,应在开航前纠正,并且依据《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进行立案调查。
船员服务簿:
1.对于违反船员条例中有关船员服务簿的情况,应视具体的严重程度,做出相应处理或处罚。
2.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服务簿,应在开航前纠正,并且依据《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进行立案调查。
3.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及时、如实记载船员服务资历的,应在开航前纠正。
船员健康证明:
1.船员未持有或持过期的健康证明,应在开航前纠正。
2.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健康证明,应在开航前纠正。
3.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的,应要求船员重新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在开航前纠正。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代码、有效期对照表(红色为常见)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相关持证要求对照表表注:
1.在船舶上服务的其他指定操纵救生艇筏和除快速救助艇以外的救助艇的船员,应持有Z02;
2.在配备快速救助艇的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及其他指定操纵快速救助艇的船员,应持有Z03;
3.在船舶上服务的其他指定控制消防作业的船员,应持有Z04;
4.在船舶上服务的其他指定在船上提供医疗急救的船员,应持有Z05;
5.在船舶上服务的其他指定负有船上医护职责的船员,应持有Z06;
6.在船上服务的其他负有指定保安职责的船员,应持有Z08;
7.在船舶上担任船舶保安员的船员,应持有Z09;
8.在油船上服务的其他对油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持有T02;
9.在化学品船上服务的其他对化学品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持有T03;
10.在液化气船上服务的其他对液化气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持有T05;
11.在客船应变部署表中指定的其他在船舶紧急情况下对乘客负有安全责任的船员,应持有T06-2;
12.在滚装客船变部署表中指定的其他直接负责货物装卸和系固、关闭船体开口及在滚装处所负责乘客上下船的船员,应持有T06-3;
13.在中国籍大型船舶上服务的船长、大副应持有T07;
14.在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船上负责货物作业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可持有T09;
15.在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上负责货物作业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可持有T10;
16.在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上服务的其他对燃料和燃料系统的管理、操作负有直接责任的船员,应持有T12;
17.年7月1日后在极地水域航行船舶上服务的船长和驾驶员,应按规定持有T13、T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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